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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辽宁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实施方案》

发布 者:辽宁省文物局
出  处: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时间:2016-08-09
字体:[增加 减小]
正  文:
辽宁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文物督发﹝2016﹞16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全面开展长城执法检查,重点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督促落实长城保护地方政府责任,完善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二、督察范围与内容

  督察范围:全省长城沿线各市及县(区)辖区内,国家文物局已依法认定的长城段落。

  督察内容:
  (一)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二)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涉及长城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三)长城保护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

  二、督察方式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省文物局督察、市县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一)市县自查。各市州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撰写自查报告;自查应实现长城分布县区和长城资源种类全覆盖,开展县际交叉检查(不得对查),所查县(区)长城资源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30%,并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

  专项督察期间,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和《长城执法巡查办法》要求,对辖区内长城及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其中对已认定长城资源的实地检查率不应低于50%,覆盖本辖区全部长城种类;已认定长城资源数量少于10处的,应全部实地检查。实地检查采用随机方式确定长城段落。

  (二)省文物局督察。省文物局对各市长城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对涉及长城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办。听取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报,查验相关文件资料,并在被督察市随机抽取长城分布县(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全省随机抽查10个县(区),所查县(区)长城资源实地检查率不低于20%。

  三、工作安排

  专项督察时间为2016年8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专项督察通知要求,部署辖区内专项督察工作,确保有长城段落的县(区)同部署、全覆盖。

  (二)市、县自查阶段(2016年9月10日前)。各市、县应指定专门机构承担长城保护管理和日常巡查任务,对照《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并对近三年来发生的长城破坏案件进行梳理,对未处理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期间,省文物局将派出督察组对长城重点地段、点和有关地区自查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听取有关市文物行政部门汇报,查验相关文件资料,对涉及长城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办。

  自查报告由各市文物行政部门于9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文物局。

  (三)总结阶段(2016年9月底)。实地督察结束后,省文物局汇总各地报告和全省督察情况,于9月15日形成专项督察报告上报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督察报告和全省督察情况,省文物局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省政府,有关内容向全省文物系统、市级人民政府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安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做实。各地应结合本地现有长城实际,周密安排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工作,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特点,提出相关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省文物局成立“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副厅长、文物局长丁辉任组长,副局长李向东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文物执法监督处牵头,文物保护处参与配合。各市成立“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工作督导组”,各区县成立“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工作检查组”。各地均应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确保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二)严格标准,确保内容落实。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长城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对照国家文物局《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全面进行自查,自查应实现长城分布县区和长城资源种类全覆盖,并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切实以此次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为契机,摸清本区域内长城现状,存在问题,为今后加强长城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三)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文物行政部门在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长城保护与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与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报告要实事求是,杜绝瞒报等现象发生。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就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对于辖区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应以专项督察为契机,切实加强长城保护与普法宣传,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察、巡查,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法,引入志愿服务,扩大社会参与,助力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附:辽宁省长城执法专项自查工作统计表

                                           辽宁省文物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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