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花城长城段(开放)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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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花城长城段(开放)保护工程方案的批复
[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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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函〔2011〕1631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黄花城长城段(开放)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1〕11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黄花城长城段(开放)保护工程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此次保护工程除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少量长城墙体、敌楼、敌台等进行必要的保护加固以及出于游客管理需要设置部分保护、展示设施以外,应尽可能减少工程实施的范围和工程量,切实保护长城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维护其自然古朴的历史风貌。
(二)对出于遗址本体和游客人身安全考虑确需修补雉堞、补砌宇墙的情况,应在深化长城遗址现状分析、确保保护措施可逆性的基础上,核减工程实施范围,补充箭孔、垛口等细部做法,明确垛口上皮高的界限,保护长城墙体自然残损后形成的参差不齐的效果和垛口的原有形制;同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对修补和补砌的部分进行标示。
(三)明确拟实施的“残留楞木榫口”保护以及东4楼、东8楼等敌楼、敌台顶部望楼墙体加固保护的做法、工艺、材质和相关技术指标。
(四)明确拟实施的墙砖剔补、拆砌加固、墙面补砌等措施的具体位置,核减实施范围和程度。在剔补、加固或补砌过程中,应尽量收集并利用散落的原有构件。如需另行添配材料,其材质、形制等应与原有构件保持一致,并作适当标示。
(五)应在统筹考虑遗址本体加固、游客人身安全、遗址本体通风、防水、防渗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防护栏杆设计,明确在东6楼拟实施的“做木框架设登城木梯”、“底层架空木地板”、局部使用“双层钢化玻璃封护”等保护、展示措施的具体做法,补充木框架的用材、高度等技术指标及其与东6楼遗址本体交接部位的细部做法等。
(六)东5号墙台望楼遗址的保护措施应以保护遗址本体为主,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为前提,应进一步明确复建望楼的必要性和设计依据,补充详细、明确的设计图纸。
(七)补充各敌台、敌楼防雷设计。
(八)进一步完善相关图纸,补充总平面图及各保护措施具体技术指标的标注,明确现状分析图和保护措施图的图名。
(九)旅游综合服务站等建设项目应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并报我局备案后实施。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本次保护工程各项工程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为开展下一阶段长城保护工程提供实践经验和技术支撑。同时,请你局抓紧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北京市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轻重缓急科学确定你市各主要长城段落保护工作计划,循序渐进地开展长城保护工作。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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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3 19:12:36 发表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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