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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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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 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 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第五条 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第三章 界 线

第六条 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以及根据该图制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图除外);

(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即从左起删去第2段和第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

2.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第七条 中国示意性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八条 世界其他各国之间的界线,参照由国家测绘局认定的最新世界地图集表示。

第九条 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表示。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表示。

第四章 有关省区及相邻国外地区地图

第十一条 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群岛。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2.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是: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部分台湾岛,东面绘出马尼拉,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专题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西面绘出河内;

3. 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4. 专题地图上,南海诸岛作附图时,正图重复出现时,附图也要重复出现,不得省略。必须与正图一样表示有关的专题内容;

5. 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 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不在岛屿名称下面括注“中国”字样。在不出现中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7.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称标注。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规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0万的地图可不表示其界线;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

2.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香港界内的陆地部分要单独设色;

澳门自关闸以南地区和氹仔、路环两岛,要单独设色。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时,可在澳门符号内设色;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应称“澳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级行政中心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五条 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1.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湾省要单独设色;

2.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插图反映;

3.台湾省挂图,必须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配置相应的插图;

4.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必须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字样;

5.台湾省的文字说明中,必须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明“印巴停火线”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际控制区”字样;

5.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00万的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不注控制区和停火线注记;

6.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地图和1:2500万至1:1亿的专题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可不表示;

7.“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处理;

8.分国设色时,克什米尔不着色,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同中国接壤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颜色作色带。

第十七条 有关地名注记表示规定: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其他地名表示:

1.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选取按1:400万公开地图表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名的外文拼写,采用当地拼写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地图及附有中国地图图形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中国国界线绘错或出现“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必须修改;

2.地图文字内容(含语音部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测绘局网站上的地图为准,国家测绘局网址为:http://www.sbsm.gov.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测绘局网站 2003年5月23日



本帖由 火箭人2007-11-29 09:07:55发表


这个对驴友带GPS外出活动性质界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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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测绘活动及测量用GPS问题的复函

国测函(2007)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你局《关于界定测绘活动及测量用GPS的请示》(新测图[2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是精度高于100米,并在测绘活动中使用的各种GPS接收设备,均为测量用GPS。

二、在进行生态环境考察及考古、登山、探险、旅游等活动中,使用GPS接收设备采集地理坐标并对坐标所对应的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的,均属测绘活动范畴。

三、在我国境内使用国外印制的我国地形图,并对地形图上的相关地理信息要素进行采集、标注或者更新的,属于测绘活动。

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本帖由 火箭人2007-11-29 09:31:33发表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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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找到《公示稿》,应该差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s - basic requirements of
technical processing for ensuring security
(公示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 Ⅱ
引言 …………………………………………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1
5 不得采集的内容…………………………… 2
6 不得表达的内容…………………………… 2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具有强制性。
  本标准与GB/T 19711-2005《导航地理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卫星导航电子地图规范》(正在送审)、《卫星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正在送审)三个推荐性标准一起,规范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存储、交换和可视化表达全过程,构成了国家在导航电子地图开发生产方面的系列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和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名、苏山舞、印洁、张坤、白凤文、曹晓航。

引  言

  本标准的制定,通过对导航电子地图的空间位置和内容作出安全处理的限制性标准,使其达到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数据采集与制作过程中,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程序,以及不得采集和表达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地图 electronic map
  应用电子学和计算机技术建立起来的视屏显示地图。(GB/T 16820)

3.2 导航电子地图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
  含有空间位置地理坐标,能够与空间定位系统结合,准确引导人或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的电子地图及数据集。

4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要求

4.1 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前,必须进行空间位置技术处理。

4.2 导航电子地图空间位置技术处理必须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采用国家规定的方法统一实现。

4.3 空间位置技术处理的申请单位应向指定的机构提供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及其数据情况说明。
4.4 数据情况说明包括数据生产单位名称、数据来源或生产方式、数据范围及数量、数据格式及提供方式、空间参照系统。

5 不得采集的内容
  导航电子地图编制过程中,不得采用各种测量手段获取以下地理空间信息,可否在公开出版、销售、传播、展示和使用时表达按第6章要求。
5.1 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5.2 高程点、等高线及数字高程模型。
5.3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5.4 植被和土地覆盖信息。
5.5 国界和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线。

6 不得表达的内容
  导航电子地图表达与导航定位相关的路线信息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兴趣点信息时,下列内容不得在导航电子地图上出现。

6.1 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6.2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6.3 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及设施:人民武装部、监狱、刑事拘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所(站)和收容院;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危险(化工)品存储厂库区、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

6.4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石油与燃气(天然气、煤气)设施、粮库、棉花库(站)、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

6.5 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6.6 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6.7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及其边界轮廓范围;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其属性。

6.8 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

6.9 高压电线、通讯线及管道。

6.10 参考椭球体及其参数、经纬网和方里网及其注记数据。

6.11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6.12 优于1:100万地形图精度的高程信息。国家正式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除外。

6.13 空间位置坐标数值。国家正式公布的空间位置坐标数值除外。

6.14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帖由 火箭人2007-11-29 09:28:35发表


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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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时间:2007-11-27 14:13
  
国测图字[2007]7号

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单位,有关出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管理,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GB20263-2006)进行,不得采用任何测量手段获取不得采集的内容。


  二、导航电子地图的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


  三、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显式或隐式)表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得表达的属性内容。必须按照《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与标准,对上述内容进行过滤并删除,并送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空间位置的保密技术处理。


  四、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五、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七、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八、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申请使用地图保密插件,须报国家测绘局批准,由国家测绘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办理。在地图保密插件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相关保密技术的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数量使用地图保密插件。


  九、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


  十、由导航电子地图、导航软件、导航设备构成的导航产品,不得设置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十一、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要加强对地图数据的保密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十二、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需要出口的,应当执行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导航电子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国家测绘局在年度注册时将予以缓期注册,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直至吊销测绘资质的处罚。

                            国 家 测 绘 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帖由 火箭人2007-11-29 09:34:42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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